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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
中组部、人社部近日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2月24日《新京报》)
地域回避实行了很多年,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众多市、县、乡镇三级主职官员的腐败案,很多都是异地为官。比如安徽省前几年集中下马的18位县委书记多是异地为官。再者,不少大权在握的副职领导同样腐败,甚至一些一般的小科员也搞大腐败。
事实上领导干部只要权力在手,不受约束,本人又经不住诱惑,不管在哪里任职,也不管是主职还是副职,都会走上腐败道路。换言之,导致腐败的关键不是干部是否异地任职,而是权力是否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对县、乡镇两级基层政府而言,地域回避带来的负面效应远大于预防腐败的效果。由于正职是异地任职,要花一定时间了解当地情况,熟悉之后,还没来得及施展抱负,又被以预防腐败的名义调离,导致政策得不到延续。同时,使得一些干部敢于乱来,大不了拍屁股走人,毕竟异地为官没有任何顾忌,不像本土干部还要考虑到在家乡的评价,想要一个好名声。
我甚至建议,与其推行和强化地域回避,不如学习欧美和香港地区做法,强化权力的阳光透明运作,推动基层干部本土化,切实约束权力,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这才是预防腐败最有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