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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单位产住宅房屋的管理,保障群众居住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国土房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见》,并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单位产房屋也要配备专(兼)职管房人员
根据《意见》要求,各产权单位要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房人员,负责单位产房屋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在业务上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我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规定,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
存量房屋较多、管理水平高的产权单位,应当组建专业的经营管理部门,实现规模经营,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手续。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者无能力管理的产权单位,可将房屋委托或者移交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已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双方本着互利原则签订托管或者移交协议。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产权单位协调办理托管或移交手续,产权单位、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共同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要坚决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市公有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租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公房修缮范围,对经营管理的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住用安全。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只收租不修房的产权单位和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按《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无人管理房屋监管确保居住安全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各产权单位在住房普查和全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的基础上,对无人管理的单位产住宅房屋进行登记造册。产权单位故意逃避管理责任只收租不修房或者不收租不修房的,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整改。对因原单位破产、经营期满、撤销等各种历史原因形成无人管理的房屋,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无能力管理的,可办理托管或移交,并承担相应的托管或移交费用。无上级主管部门或无法查找上级主管部门的,在妥善解决历史欠账、配套问题,落实移交管理费用后,移交给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无人管理的房屋移交时,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3个月期满无异议的,由政府接管,移交房屋所在地的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纳入国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记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