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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近些年来,人们注意到,民间借贷纠纷因经济形势的波动而呈现多发现象,影响到人们对于经济发展的信心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焦虑。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妥善解决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判断是准确的:一方面,民间借贷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的是“及时雨宋江”的角色;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的缺陷,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这往往会带来后续的不良反应,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复杂的社会状况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决增加了难度,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感到颇为棘手。对于这类处理起来令法院犯难的案件,过去的经验是,司法权有时会反应迟缓,甚至有些法院拒绝受理某些案件,这种做法往往引起社会不少质疑的声音。显然,司法机关这种对外界司法需求的迟滞反应,造成社会纠纷解决的正当渠道的壅塞,使社会不安定因素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及时化解。这为人们重新思考司法机制的作用提供了触发点,司法机制就是为各种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各种社会纠纷提供的解决机制,这就要求司法必须是可依赖的,并且能够通过公正的司法运作,满足社会对于公正的需求。面对各种社会纠纷时,司法解决的途径必须疏通,这包括立案环节、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等。
在法治成熟的社会,民众有了纠纷,往往求助于司法机制,这涉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就是“诉诸司法的权利”。民众的纠纷无法自己解决,也不能通过司法以外的其他机制加以化解,必然就要依靠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接受起诉并展开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意味着要求各级法院要对社会的需求进行及时反应。这种反应既有民事司法方面的,也有刑事司法方面的。
在民事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要及时立案,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强调“合法权益”显然是必要的,例如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就应当根据一定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区别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与出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目的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包括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行为,对于后者不提供司法保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要注重调解,尽可能将纠纷与矛盾化解,避免激化矛盾,引起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和减低诉讼对抗,大力推广诉讼调解的经验和做法,在民间借贷纠纷这类处理不好可能使社会稳定遭受威胁的案件处理中,人民法院试图将诉讼调解经验加以运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倾注了相当大的心力。
在刑事司法领域,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案件具有相当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很大。按照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这些要求为各级法院处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打了强心针,对于刑罚权的落实具有促进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以便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这些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承担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发挥积极的司法功能。
司法对于社会的需求,是要保持一定敏锐度的,当社会向司法寻求公正的时候,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对于司法的期待。总之,司法要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各级法院无论对于哪一类社会纠纷,只要做到两点,就不难满足社会对于司法的欲求:一是保障民众诉诸司法的权利;二是司法自身要提升公正品质,提高诉讼效率,增强公信力,使民众乐于将纠纷诉诸司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