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旅游局于2月27日通过其官网对外发布了2012年第一号旅游服务警示。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列举在旅游中发生的典型“宰客”事例,对近期频发的“宰客”行为提出警示,提醒出游的游客,从选择旅游产品到旅游过程,都需要有必要的常识,了解旅游地相关的旅游、餐饮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便发生“宰客”行为时,能够快速地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自费项目引起的旅行社违法行为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列举的典型宰客的事例是,陈先生一家计划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面对种类繁多的旅游产品,陈先生选择了×旅行社一个价格低、景点多的旅行团,该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王某就不断地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陈先生一家没交纳,王某就威胁“不缴纳1000元就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达2小时。次日,到某景点参观时,陈先生一家因没有交纳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等候其他游客参观。陈先生非常气愤,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经调查,当地旅游部门认为该旅行社及导游王某存在违法行为,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了行政处罚。
像陈先生这样的事例,在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2011年受理的旅游投诉中也有事例,据了解,2011年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受理旅游投诉58起,被投诉旅行社22家,其中投诉国际社51起,投诉国内社6起,景区1起。投诉问题主要是:出境或国内游的地接导游增加购物次数、增加自费项目、压缩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旅行社未经游客签字同意擅自转团。
与旅行社签合同每一项都要明确
针对这些旅游中频发的“宰客”行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三点警示:
首先,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常识。
其次,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饮等标准,拒绝“准×星级”、“×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
最后,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张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