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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京2月28日电新居清晨失火,居住屋内的小夫妻俩发现火情后急忙起床扑救,但由于楼道内消防栓不出水,延误了最佳扑救时间,致损失扩大。事发后由于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房屋主人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巨额索赔请求。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某物业公司败诉,被判赔偿原告损失7781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于今天生效。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的判决对预防和减少城市住宅火灾意义重大。
2011年4月19日清晨5点左右,南京市白下区丰富路18号某小区7栋一住户家中突然起火,居住屋内的一对小夫妻发现火情后,立即起身灭火,然而因楼道消火栓不出水,导致延误最佳扑救时间,致火势扩大。
报警后,尽管物业人员和消防官兵及时赶到现场,但仍因消防拴不出水而拖延了扑救时间。失火房屋是一处新居,刚装修入住不久。火灾烧毁了房屋内的大部分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并致室内装修毁于一旦。事后,消防部门对火灾成因作出了认定,结论为“居住人员吸烟、电器设备长期连接电源、未采用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及消防栓系统故障无水”。
失火的房屋产权人为陈刚,实际住居人为陈刚的儿子及儿媳。事发后,陈刚将经营小区物业的深圳莲花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莲花物业公司一并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财物损失58.34万元及租金损失6.45万元。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达100%,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率98%以上,并健全消防组织,建立消防责任制”,而事发时消防栓中无水,导致火情扩展,被告的不作为致原告损失扩大,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火灾责任及赔偿额度存有争议,致法庭调解不能。后由于涉及原告损失评估,致案件一时难以落槌。相关部门的评估报告出台后,鼓楼区法院在前期质证、庭审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近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原告损失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认定火灾财物损失的市场价值为23.83万元,租金损失按每月3500元计算,6个月为2.1万元,两者相加总损失为25.93万元。根据消防部门的现场勘验材料及火灾事故认定书,房屋居住人未能消除因吸烟、电器使用之火灾隐患,从而导致火情出现,引发火灾,居住人的疏忽大意是火灾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在火灾发生时被告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保证消防栓供水,导致火情扩大;同时因被告未建立完善的消防组织,导致未能有效、及时地扑灭火灾,故被告的不作为行为是火灾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认定,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依法判决被告深圳莲花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莲花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陈刚损失77812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李自庆缪海燕)
-连线法官-
小区物业当防患未然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承办法官李彭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责任的认定及判决社会意义重大。在现代化的都市里,高层住宅鳞次栉比,消防安全隐患一直困扰着方方面面,因此发生火灾而得不到及时、有效扑救的个案,在许多城市都有发生。消防重在一个“防”字,而高层建筑又是重中之中,而当消防栓成了一种摆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尽管只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但对整个行业的警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此案的判决还警示物业管理行业,一旦对应尽的协议义务疏于落实而又对业主酿成后果的,物业管理部门同样难脱干系。
有关法律界人士受访时也指出:此案的判决对预防和减少城市住宅火灾,警示意义重大。物管行业应以此案为鉴,对小区消防设施做一全面检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