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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一直是作为分流案件的有效途径而受到实务界关注的。但这种功能误读和价值定位已在多年前就遭到澄清和批评。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在《清华法学》上发表文章《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中指出: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或目标,绝不是为了分流司法压力,而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在满足民众接近司法的需求方面存在的缺陷;它是立足于制度利用者(当事人)而不是制度运行者(法院)的角度设计的。特别是对小额诉讼“不许上诉”(或不许复审)的普遍误读和制度设想,加上我国司法由法院单方裁量决定程序的适用与变更的惯性,必然导致司法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且也仍然无法实现预期的案件分流目标。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重新审视小额诉讼程序的目标或价值,析别、整合和利用既有制度资源,建立多层次、多类型、体现不同价值的多元程序体系,在此基础上建构我国特色的“调解+速裁”小额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