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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肖虹
2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又一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规章——《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规定,最高可处以5万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5类灾害涵盖我省主要气象灾害类型
据省气象局副局长叶青介绍,此次规定中共提及了15类气象灾害天气种类,包括: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风、寒潮、雷电、冰雹、大雾、高温、干旱、沙尘(霾、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涵盖了我省主要的气象灾害类型。”每种类型的气象灾害根据严重程度分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号图标上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旦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广播、电视、电信等信息传播机构应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内容,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根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等,同时标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对未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将受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发布预警信息
《若干规定》中还特别规定了县、乡、村等基层和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或者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其他能够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设备,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学校、医院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村委会、学校、医院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传播等方式,及时向群众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当前,我省即将进入春季,是寒潮、暴雪、大雾、大风、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多发季节,气象预报预警服务责任重大,气象部门将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准确及时,发布快速高效,以实际行动落实《若干规定》。”叶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