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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在湖北省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沙咀村,因房产纠纷打了四年官司的刘代雄、李文斌在调解协议上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屋外两家亲属已按捺不住激动,点燃了庆祝的爆竹。看着一起历时多年、矛盾尖锐的纠纷得以化解,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们露出了会心的笑容。
1994年,刘代雄与妻子杨娟在沙咀村利用宅基地自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后刘代雄因犯罪服刑,在此期间,杨娟因治病和孩子上学急需用钱,以丈夫刘代雄名义与丹江口移民李文斌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李文斌支付68000元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直接搬进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2008年杨娟病故,同年3月刘代雄出狱后居无定所,为此,刘代雄以妻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文斌返还房屋。诉讼期间,双方矛盾日益突出,闹得不可开交。为尽快解决纠纷,双方都曾到武汉上访。2009年,双方争议的房屋列入仙桃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周围房屋均已拆迁,因该房屋涉及诉讼无法拆迁,严重影响城中村改造进程。
2011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之妻杨娟与被告李文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李文斌将该楼房按现状返还原告刘代雄;刘代雄返还李代斌购房款68000元;刘代雄给付李文斌补偿款16275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汉江中院民二庭法官印坤承办此案,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对所涉法律关系和纠纷的最终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即“小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李文斌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生活多年,只有以房屋拆迁补偿价值分配,才会利益均衡。但该房屋因涉诉补偿方案未落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印坤向合议庭提出将村委会和拆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的思路。民二庭负责人肖淑云和印坤向村委会、拆迁公司了解到涉案房屋可以补偿300多平方米的还建房和相应股金。为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解决最后的“钉子户”,村委会和拆迁公司同意作为第三人参与调解。
没想到调解过程从一开始便异常艰难,刘代雄认为自己无过错,只愿赔偿原购房款68000元,李文斌则认为应按拆迁补偿方案70%的比例补偿自己,应得70余万元,双方差距过大。眼见调解几乎无望,肖淑云和合议庭成员一次又一次到两方当事人家中分头调解,向刘代雄讲述在杨娟生病和孩子上学急需资金期间,李文斌购房款化解了燃眉之急,且李文斌已在该房屋居住多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和装修,应当从合情合理的范围予以补偿。同时,向李文斌解释法律的明确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考虑到李文斌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经过29次上门沟通,双方的思想渐渐发生变化,同时被法官的真诚打动,调解的差距逐渐缩小。
在双方协商条件基本接近时,李文斌却道出自己的“心结”,刘代雄在村里都是亲戚和熟人,自己作为移民,即使得到一套还建房,也住不安心。肖淑云和印坤理解李文斌的心结,又3次到村委会和拆迁公司,找负责人协商,要求保障李文斌的利益,解除后顾之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涉诉房屋因城中村改造取得的补偿利益为300多平方米还建房及搬迁补偿费入股分红两项权益,其中200平方米的还建房由李文斌享有,其他利益由刘代雄享有;村委会和拆迁公司保证李文斌在选择还建房户型结构、过渡安置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水电开户费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拆迁户同等待遇。李文斌的眉头终于舒展开了。刘代雄也对法官主持的调解协议表示接受。
由于城中村改造的最后难题解决了,不久后房屋顺利拆除。一起历时四年的纠纷,终于在法官32次调解下,以双方满意的结果化解了。
(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