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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快速推进,近年我国基层法官年龄构成呈现年轻化态势。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份公布的一项数据表明,全国地方法院40岁以下法官人数已达5万余人,占地方法院法官总数的近三分之一。这种态势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目前的法官职位招考模式使然。目前法官招考沿用的是政府公务员招考模式,后者多把年龄限定于35岁以下。第二,目前已逐步推行法官层级选拔制。所谓层级选拔制是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或增加时,必须从下级法院选拔,并且被选拔者还被要求必须有基层司法工作经验。由此大量年轻人不得不先进入基层法院再谋求晋升的机会。青年法官的急剧增加就出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司法既是一项专业性工作,又是一项经验性工作,年轻的法官们虽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但无论是专业能力抑或经验性都明显不足。
对此,不少人从法学教育角度提出反思,认为法学教育严重脱离实际,应当努力通过改革来满足司法对于法科毕业生的实务要求。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法学教育确实存在着脱离实践、忽视实务的弊端,许多法学院也力图通过法律诊所教育等方式弥合实践与理论的差距。但无论如何,在目前的法学教育框架内,期待法学教育直接打造出一个称职的法官显然是不可能的。从法制成熟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来看,一个初任法官至少须具备如下能力:⑴运用法律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即能够分析各种复杂的事实关系并从中区别出真伪、相互差异,然后适用恰当的法律;⑵熟练掌握各个部门法知识。这一点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⑶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即善于运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法律的分析过程及结果。显然,仅凭专业知识教育是无法培养出这些能力的。正因如此,成熟法治国家及地区培养一个合格法律人才均经过两个阶段:专业知识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尤其是职业训练阶段,一方面要使参与训练的人逐步具备上述各种能力,另一方面又要使他们熟练地掌握判决书等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辩论与证人的询问等各种实务操作。比较而言,我国现有各类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专业知识教育阶段:法学本科教育在高等教育扩招之后已逐步演化为一种法学素养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是以培养研究人才为中心所形成的制度;法律硕士虽定位于应用人才的培养,但并没有与司法职业所需训练内容建立什么联系。这一局面与我国长期一直把法学教育作为普通国民教育、而非职业性教育的定位有关。
职业训练的缺乏加之司法经验的不足给青年法官带来的问题是,面对具体案件往往无所适从,不能准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给国家法制带来的问题却是规则适用不一致、机械化、甚至混乱。而我国基层社会又是纠纷最积聚的地方,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青年法官执法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社会稳定。因而,加强青年法官的职业训练及司法经验传授势在必行。在司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之前,青年法官所在法院必须承担起职业训练及司法经验传授的职责。可以看出,包括江苏宿城法院在内的全国不少法院都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紧迫性,开始着手探寻提升青年法官司法能力的有效路径及方法。宿城法院的经验是“阶层式管理、阶梯式培养、阶段式磨炼”模式。模式的形成说明该法院对于青年法官培养已经是一种制度化设置,是有一套完整培养计划的;而且,从实施状况来看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中有几点措施值得关注:
第一,注重学徒式训练方式的运用。“学徒式”是通过师傅言传身教作为技能或经验传输途径的教学形式。它主要基于法律为经验科学的认知,更侧重于法律实务操作训练,所以至今仍是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美、日等国家在采用学院教育之后虽较少直接采用这一方式,但从其师资选聘上仍然可以看出它的痕迹。以日本为例,其司法研修所教员主要由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实质也是力图通过教员司法经验的传授达至训练学员的目的。宿城法院为每位青年法官安排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辅导员,进行传帮带正是这种方式的运用。借此,既可使青年法官获得必备的司法经验又掌握法官职业的诸多基本知识及职业特点。
第二,着力提升法律适用能力。现有法学教育主要以法律知识学习为中心,但作为法官需要的是能够结合具体事实适用法律。尤其是法律适用,它并非一对一的过程,更多时候它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来找寻这些规范。因而,这种能力必须结合大量的案例分析、讨论才能习得。宿城法院主要采用的涉诉矛盾化解演习、调研考评、类型化案件规范化审理培训、专题讲解等方式均有助于该能力培养。尤其是结合疑难案件专题讲解的方式,更有利于青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
第三,注重青年法官表达能力的提高。青年法官的表达能力在宿城法院亦受到了重视。表达能力,尤其是书面表达能力是目前法学教育中比较弱的。当然,表达能力并不限于书面表达,它也包括口头表达。一定意义上,它更是沟通能力的体现。法官裁判虽然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但让民众接受某个裁判依据的并非完全是国家强制力,它更多地要说服、论证,且以民众能够理解、信服的方式表达出去。宿城法院的文书撰写测试、相互授课、学说当地话等都是提高这一能力的有效方式。
此外,宿城法院实施的审判业务轮换、岗位轮换也是青年法官培养中值得吸取的有效经验,它可以使青年法官对审判业务形成整体认识,明晰自己的工作特点。总之,司法既然是专业性、经验性很强的职业,那么就必须有一稳定的职业训练体系来帮助青年法官成长。在现有高等教育提供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职责的主动担当有利于称职司法人才的迅速培养。相信包括宿城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的有益探索会为我国未来的司法职业化教育开辟出一条有效的路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