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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与变化,人们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关注中国的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刑法解释问题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同时具有重要的社会实践价值和意义。现在我们愈发重新审视刑事立法解释以及现有刑事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不是因为它们在历史上及现在都没有发挥作用,恰恰相反,它们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曾乃至包括现在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是刑法解释工作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存在的样式和发挥作用的形式都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虽然解释工作向来作为法律适用的一项核心任务而存在,但解释工作的形式与逻辑以及具体内容都被社会深深地改变着。
形式与实质
有语言文字的地方就存在解释,刑法解释是有关刑法文本理解的一种技艺与方法,如果说在以往的社会中人们更注意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巧,那么在风险社会中人们则在注重刑法解释技艺的同时开始关注自己的解释立场,因为立场的不同不但反映着人们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及风险控制的不同趋向,而且会深刻影响着具体刑法解释方法的适用以及刑法解释结论和刑事处理方法的不同。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刑法的实质解释就是在这样一个宏观背景下逐渐展开争论的,这种立场的争论不但反映着现今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向,而且颇具重要的现实意义。
形式的犯罪论主张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形式的解释,认为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上,在进行处罚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实质判断之前,应当从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一般人是否能够得出该种结论的角度出发,进行形式的判断。实质的犯罪论主张应当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发,实质地解释刑罚法规尤其是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判断不可能是形式的、价值无涉的,而是应从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自从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确立以来,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似乎以其无比优越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表现出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似乎成为我国刑法解释的主流。总的来看,在我国现有的风险社会中,处于对社会风险的有效控制,我们应当坚持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但与此同时,我们又必须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掌握和提高实质的刑法解释的技艺和方法,刑法解释方法的发达与完善是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
解释方法的位阶与逻辑
传统的刑法解释方法大致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论解释与合宪性解释。上述解释方法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位阶关系,各种解释方法在具体适用时有无一定的规则和规律可循以便确定它们之间的适用顺序,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观点众多,诸说纷纭。在风险社会中,随着社会内在风险的逐步增加,社会发展与人们行为的不可预期性远远超出人类理性的控制,社会风险的增加具有“跳跃性”与不确定性,社会利益冲突与纠纷也随之成为刑法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妥善地解决社会的当下问题,追求社会的和解以及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就成为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刑法的重要任务。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就在于合目的地解决社会纠纷,追求刑事裁判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以符合当下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回溯到刑法制定之时去探求所谓立法者立法之时的真实内涵与目的,我们不可能拿一个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所谓的立法者的意图去约束与调整我们现今的行为。这样一来,目的论的解释具有最终的决定地位。特别是在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只有目的论的解释方法直接追求所有解释之本来目的,从中最终得出有约束力的重要的法律意思,从这一层面上讲,其他的解释方法只不过是人们接近法律意思的特殊途径。有的学者称其为“解释的指向”。在这个风险社会中,不论目的论解释的作用如何重要,地位如何特殊,但文义解释都具有不容置疑的基础性地位,文义解释作为根据刑法用语的含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来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帝王条款核心地位的必然要求。既然是解释就必须以文本为基础,脱离了法律文本,就不再是法律解释了,而实际上就是造法。而“合宪性解释”方法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因为法律是一个阶层结构,犹如一座金字塔,最上层为宪法,其次为法律,再次为法规。法规范之效力,依其位阶而定,即法律和法规不得抵触宪法,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因此产生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对于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应依位阶较高之法律规范解释之,以贯彻上层法律规范之价值判断,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所以在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中,对于具体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虽然没有绝对明确、固定的规则可以遵循,但作为刑法解释的实质导向,在通常情况下还是应当坚持从文义的刑法解释方法入手,以目的论解释为基本导向,并受制于合宪性解释的基本规则,但在其他具体解释方法的运用上则不应当存在一个固定的顺序结构,而是依刑法目的的不同而有所选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中央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