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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万东报道
“直接介绍或推荐最终促成项目落户葫芦岛投产经营(在葫芦岛市纳税)的,无论是本市还是外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将被重奖。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近日葫芦岛市出台《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力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强市。
《办法》对奖励对象、原则、条件、标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或推荐最终促成项目落户葫芦岛市投产经营且在葫芦岛市纳税的,无论是本市还是外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奖励条件为符合下列条件,即: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或属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类项目正式竣工投产,农业类项目投入运营,三产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全部建成开业;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外资和省外内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项目单位必须在市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必须在市内领取税务登记证;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且在项目所在地的招商部门登记备案。 《办法》明确,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属职务行为引进的项目不适用此奖励范围。
《办法》规定奖励标准为: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人,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5‰。对外商投资一次性到位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嘉奖5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年累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省外内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人,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奖励5‰。一次性投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单体工业项目,嘉奖5万元人民币;凡引进上市公司、国内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项目税收征缴所辖地同级财政部门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奖金兑现。奖励资金将直接兑现给引荐人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调分配。对于分期实施的项目,在每期工程竣工后先按当期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兑现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投产后予以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