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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廖晨霞通讯员任保轩)从4月1日开始,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达13%。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7.5元,比原标准6.7元增加0.8元。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对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也在调整范围之列。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