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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自2011年3月1日开始执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燃气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可是有些公民和施工单位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赶施工进度,往往对地下的燃气设施缺乏应有的保护措施,导致燃气设施的外力破坏,影响了燃气企业的正常供气和居民正常生活用气,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因素。市燃气集团提醒各个施工单位,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杜绝野蛮施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用气。如有需要,可以拨打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23006777,与燃气集团进行联系,他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并做好相关的施工配合工作。(通讯员高继德 康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