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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佳报道3月9日,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家具协会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流通领域家居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辽宁省流通领域家居行业“放心消费示范店”认定办法》、《辽宁省木家具产(商)品标识标注规则》等法规,以提升消费维权效能、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近年来,我省家居产业迅速发展,2011年产值已达420亿元,大多数经营者能够守法经营。但从近几年市场监管、调研、消费者诉求反馈情况来看,经销假冒伪劣、“三无”商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为此,省工商局、省经信委和省家具协会联合出台家居行业经营行为规范,并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店”创建活动。
《辽宁省流通领域家居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商品;不得销售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