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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特派北京记者张莉莉谢文君报道
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周期能否缩短?落在纸上的用地规划怎样才能与实际用地情况相吻合?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党组书记张炳功谈及上述问题时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不断推进的现状。
张炳功说,目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同时,大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需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这就导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周期长、审批环节多,特别是以辽宁为代表的东北地区,冬季时间长,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 “东北地区每年的施工期应在3月中旬至10月底,但近几年国家完成城市用地审批的时间最早也要在5月中旬以后,无法满足东北地区施工的要求”。
张炳功还提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而实际情况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手段及不可预见因素等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很难对未来15年的用地做到准确预测,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很难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完全符合。
谈及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张炳功表示,首先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设定法定条件。 “在上级规划下达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等多种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缩短规划期限,并允许各级政府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其次,可以将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在前一年年底前上报城市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在第二年各省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一并下达城市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