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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建议,应出台《放贷人条例》,当中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包括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划分;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以区别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同时对借贷人的资格、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及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放贷人条例一旦出台,应主要用于调整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至于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关系,仍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齐奇希望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资金调剂行为的合法性。
他解释,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把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因此,应通过立法把企业间资金调剂活动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放宽限制,容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款的合法存在。
齐奇认为,应该从立法层面明确民间借贷活动的利率标准。
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规定执行了二十多年,已远远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不仅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不相符合,也越来越受到各方质疑。一些专家认为,‘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这一笼统的利率保护标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进一步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立法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制,要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充分考虑全国各地经济金融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也要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制约存在高利贷化倾向的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