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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春,乍暖还寒,然而毕竟春天的明媚还是越走越近了。
今年1月初,魏某因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金额达2.4461万元,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内量刑。
审理中,魏某的指定辩护人陶益波指出:“被指控的部分盗窃物品,即黄金手链、黄金项链、手表、现金的丢失情况因赃物没有追回,也没有相应的发票,无法证明其价值,仅仅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是不科学的。”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盗赃物价值应为7766.3元,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实,魏某本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该指定辩护的受益范围,他得益于浙江法院试行扩大刑案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201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而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只要其本人提出申请,一般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011年浙江全省共为8074名无钱请律师、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使其脱离没有辩护律师的窘境,主要受惠者为外来人口或外来农民工,指定辩护同比上升46.4%,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推广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超六成刑案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眼里,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现代法治社会里,指定辩护已不是民间慈善行为,而是国家赋予部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对于指定辩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和“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当”指定的规定,各地法院均严格执行,但对于“可以”指定的情形,各地做法不一。
据浙江高院统计,2009年全省基层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有辩护人的占34.1%,其中属“可以指定辩护人的”仅为0.27%;各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有辩护人的占76.16%,其中属“可以指定辩护人的”仅为1.46%。
齐奇介绍,不少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而无力委托辩护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尤其在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甚至连旁听的家属也没有。“由于辩护人的缺失,刑事案件庭审的抗辩性大打折扣,使这部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浙江高院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研,于2011年3月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新增8种“一般也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将“可以指定辩护人”的7种情形中的多种情形升格成了“一般应当”,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
新增的8种情形是:中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会同司法厅联手推动指定辩护
斯是善事,做好不易。
为推进制度落实,去年5月4日,浙江高院会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意见,对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相互间的工作衔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日常信息沟通等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扩大出庭公诉的案件类型,确保控辩审诉讼模式有效发挥作用;制作专门的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等,充分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情形;建立指定辩护律师名录,推行指定辩护工作回访被告人制度,及时了解指定辩护律师工作开展情况,并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争取省级及地方财政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拨款,上调指定辩护律师的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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