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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撤抗多支抗少、法院维持多改判少的情况,认真分析原因,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探索出一套初见成效的“五项措施”抗诉工作方法,实现了支持抗诉率和抗诉成功率的“双提升”。据悉,2011年该院支持抗诉率达70.8%,支持抗诉成功率达92.3%。
措施一: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一直以来,该院始终把提高公诉办案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学功底和当庭抗辩说理的能力。二审监督部门围绕找准“抗点”,实现“敢抗、会抗、抗准”的目标,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为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奠定了基础。近年来,该院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教育培训40余期,通过精品案件研讨会、模拟法庭辩论赛、出庭公诉观摩、疑难案件研讨、抗诉成功典型案例解读和出庭公诉说理性培训等一系列的岗位练兵活动,有效提高了办案人员出庭公诉的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措施二:严格落实审批程序,提升支持抗诉率
为提高支持抗诉率,该院在审查区县院提请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强化职责意识和监督意识,实行案件承办人、科长、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四级把关”的审查程序,避免了因审查程序不严可能造成的应该支持抗诉而不支持抗诉情况的发生,大幅提高了支持抗诉率,在2011年受理的抗诉案件中,支持抗诉率达70.8%,创历史最高水平。
措施三:准确把握案件抗诉标准,找准“抗点”提升抗诉成功率
为避免与法院因认识分歧而影响抗诉成功率,该院坚持客观分析争议“焦点”,从事物规律、法律规定和刑事理论上对案情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力求做到“抗点”准、事实清楚、证据有力,从而提升抗诉成功率。如该院在审理赵某某合同诈骗罪抗诉案中,一审法院以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应构成诈骗罪,遂以判决定性不准确为由提出抗诉。该院在认真审查、反复推敲后,认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抗点”不准确,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误。纵观全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此次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不当,故该院以此“抗点”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赵某某属“犯罪既遂”,判处赵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在原判罚基础上加刑一年。
措施四:强化证据意识,积极补强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针对部分抗诉理由充分,但证据相对单薄,证明力较弱的案件,该院不是简单地做出支持或者不支持的决定,而是在法定时限内,积极补充、完善一审期间没有调取和收集的证据,提供给二审法庭,从而为支持抗诉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该院受理的某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任某某、肖某某受贿罪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判二人无罪。该院受理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足,需要补全证据。于是,该院在法定时间内调取了相关证据,使该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诉讼标准,遂做出支持抗诉的决定。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该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撤销了原审无罪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肖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措施五:加强联系沟通,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
为了做好刑事抗诉工作,该院既与区县院建立纵向沟通机制,又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横向沟通机制,统一执法理念和执法尺度。如该院审理的郭某某故意杀妻一案,被告人郭某某在杀害其妻的过程中,被其妻的同事当场制服而归案。一审法院认定其为投案自首。该院经过全面、细致地审查后,依法支持了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自首情节不成立的抗诉意见,并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达成共识,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该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了原审判决,认定郭某某自首不成立,遂即改判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通讯员张宁徐士刚孙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