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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居民在小区内遛狗时,路遇邻居饲养的一只大型犬,随后倒地致踝部骨折。两户邻居随即为赔偿问题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承担八成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等损失7.3万余元。此时,作为出租车司机的伤者尚未完全恢复,不仅不能正常开车营运,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挽回后续损失,伤者再次起诉赔偿。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再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万余元。
2009年9月8日凌晨4时30分,市民乔某在红桥区一居民小区院内遛放其饲养的吉娃娃小狗,中途与居民郑某遛放的一条大狗相遇。两条狗接近时,乔某倒地,造成右三踝骨折伴右胫距关节脱位、右踝皮擦伤,随即入院治疗。事发后,乔某将郑某告上法庭。经两审审理,法院终审确定郑某按照80%的责任赔偿乔某损失计7.3万余元。本来事情该就此了结,但2011年底乔某却再次起诉郑某,审理过程中,乔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乔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乔某由此提出,前次判决涉及到的损失只包括事发后至2010年4月7日之间的部分,而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乔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依然在不断增加,而且前诉也没有涉及到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诉请郑某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对此,郑某表示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资格证,误工费以2011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9万余元计算,乔某自2010年4月7日至2011年10月17日误工559天计算,计9万余元。伤残赔偿金按照201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万余元,以20年计算乘以伤残等级系数10%计4.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各项损失总计15万余元,按照前诉所定赔偿比例,郑某应赔偿乔某上述各项费用的80%计12万余元。
法院认为,前诉判决内容表明,根据天津市养狗办法的有关规定,饲养犬必须办理养犬证,并规定不能饲养大型犬,同时要求遛狗时必须对狗进行拴缚。郑某饲养不符合规定的大型犬,且没有办理养犬证,同时在遛狗时对狗没有进行拴缚,故对于乔某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80%的责任。作为乔某对于所饲养的狗同样未办理养犬证,在遛狗时也未进行拴缚,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应承担20%的责任。根据相关证据,前诉法院认定乔某各项损失的80%为7.3万余元,其他费用待伤残鉴定后确定。综上,乔某根据其后续发生的实际损失,要求郑某赔偿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今晚报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