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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贺
16日,记者从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了解到,我市2012年的运营出租车辆及运营证件审验工作将在4月15日正式开始。车内公示的出租车驾驶员的服务监督卡,将实现专人专车专用。
出租车审验4月15日正式开始
据了解,此次审验工作将分为三个阶段,3月15日至4月15日为经营者自检自查达标准备阶段。4月15日至8月15日航管部门的审验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为补检期。逾期对未审查车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据工作人员介绍,凡在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的经营资格许可、营运证件和营运车辆都需参加审验。审验通知、审验要求及使用表格,将公布在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cctraffic.com.cn),经营者可在网上下载后填写。个体经营者持审验表回到出租车管理处业务大厅办理初审。对于陈欠各种规费的车辆,车主需要到出租业务大厅办理,而违章处理在市内地方路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办理。凡欠各种规费的补齐后可加盖审验章。
外检的内容包括营运车辆必须是交警部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车辆。运营车辆的标识须符合一定标准,外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三年
根介绍,从4月1日起,取得从业资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在安排上岗。
凡新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统一办理服务监督卡申请表,到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处申请注册,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注册出租车驾驶员核发新式《服务监督卡》,并在从业资格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对已有服务监督卡的出租车驾驶员换发新服务监督卡时,同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只持有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不参加2012年换发服务监督卡和注册。
服务监督卡专人专车专用
已达到《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要求标准,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服务监督卡按车发放。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只能办一个服务监督卡,专人、专车、专用。正在按《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要求标准进行整改的,在换发服务监督卡上,加注“临”字样。
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行管部门重新申领服务监督卡,在申请换发服务监督卡时,应按表格要求,在驾驶班此栏注明所开班次是白班还是夜班。同时交回原服务监督卡。服务监督卡卡架丢失、损坏的由个人出资购买。
道路运输证需加盖审验专用章
营运车辆填写完审验项目,企业车辆需在2012年审表格上加盖公章,个体车辆凭运营许可决定书及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经计算机系统复核后合格的,由出租车管理处收回审验表,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2012审验专用章。
按省条例标准进行整改的运营车辆,持原出租车管理办核发的出租汽车《运营证》或变更表格,填写2012年审验表,完成审验项目。经计算机复核后,企业车辆在2012年度审验表上加盖公章,个体车辆凭经营者身份证及复印件,换发有标有“临”字字样及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2012年审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