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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民生”一词经常出现在法院的政策、报告、文件中:在司法裁判中解决民生,在司法政策中改善民生,在司法服务中惠及民生,有些地方甚至打出了“民生司法”牌……“民生热”成为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中的一个特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更是系统阐述了法院在审理民生案件中的基本政策方向和法律要求。
不可否认,司法从来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更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又从来都是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与民生发生关联。因此,一方面司法工作通过司法政策和个案裁判解决民生问题,另一方面民生又能使司法的本质属性得到最全面的体现。
首先,司法所能投入民生的唯一资源是作为其裁判依据的法律。
改善和促进民生需要资源,因为绝大多数涉及民生的案件都是由于资源短缺而引发的。但是,司法不是生产力,法院没有工厂,没有车间,没有农田,不能招商引资。即使法院想改善一下本院法官的生活环境,也需要向政府申请批拨款。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不具有改善民生的资源条件,这也就决定了司法在处理民生案件时作用的有限性。
那么,司法所能投入民生的资源是什么呢?只有一项,那就是法律。这是司法机关所特有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也属于“民生资源”,而且是优势资源。这种资源的优势是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所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的。那么,司法机关手中的法律资源对民生案件能发挥什么作用呢?一是确定纷争结果,使争执不下的纠纷有一个法律上的裁判结果;二是明确(解释)规则,使正在处理的民生案件以及之后的类似案件有章可循;三是赋予裁判结果强制力,使所有试图不遵从民生案件裁判的行为受到应有制裁。
第二,司法在民生案件中看上去是分配民生资源,实际上是分配正义。
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多表现为衣食住行,“劳”、“医”、“学”、“保”问题,而法院的裁判主文也都是对这些问题的裁判。但实际上,无论当事人争执的是物质利益或是精神权利,这些内容的内涵在人民法院眼中便转化成为法院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说司法天平的一端是所要判断的权利义务,另一端便是法律。如果说一端是一方当事人所应获得的正义分量,另一端就是另一方当事人所应获得的正义分量。如果不是与法院的唯一资源——法律相比,任何权利义务都无法成为法院面前的主题。如果不把双方当事人获得分配的正义值搞平,败诉方则永远会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司法如果着眼于分配正义而不是分配民生资源,那么当事人可以抱怨自己因败诉而没有获得利益,但他无法理直气壮地说正义没有得到伸张。
第三,能动司法理念是民生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指引。
作为一种基本的司法理念,能动司法的体现形式在学术界还有争论。但在民生案件审判中,能动司法理念最有用武之地,甚至可以说得到了最好的贯彻。近些年来,国际上出现了各种具有很强能动性的司法审判方式,包括称为治疗式司法(therapeutic justice)、修复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解决问题式司法(problem-solving justice)等。虽然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分配正义,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只能被动、机械地司法,无视自身在解决民生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司法机关的裁判未必都是冰冷、刻板的是非判断,同时也可以利用司法优势解决裁判过程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例如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中的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家事案件审理中的心理辅导,执行案件中的“放水养鱼”等,都属于能动司法的成功表现形式。
第四,重视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衔接与整合。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常常抱怨说,虽然自己愿意创造条件使民生问题解决得更好一些,无奈当事人出了法院大门之后,社会上“无人接应”。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没有相应的庇护所,受心理障碍之苦的申诉人缺乏治疗机制,受饥寒之迫的败诉方无法运用社会救济渠道。虽然司法机关宣告了正义的分配,却无力保证享受正义的可持续性。
于是,如何把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政府资源)有效衔接、整合起来,形成持续的合力,便成为民生案件审判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当事人的纠纷获得及时、方便、经济的化解;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建立适应少年心理特点的司法程序“一条龙”和社会教育“一条龙”制度,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建立民意沟通表达机制,通过非司法程序获得指导司法程序运作的诉求,改进司法工作,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资源优势,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的积极性,并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为民生案件的妥善处理提供系统的保障。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民生司法观”并不是救世主式的“司法万能论”,而是树立既与司法职能相适应,又与社会资源相衔接的观念。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同时也应当有意识地为其他社会资源的使用以及司法后续事务的“接管”发挥引导作用,建立相应的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职能互补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不再是“两张皮”,真正的能动司法代替了机械司法。同时,法院还可以避免超越自身职能之嫌,避免引发对司法规律的混乱认识,也可以避免为法院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最终确保最好地解决民生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