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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有人敢贪污了;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则表示,假如每100个人只能抓到1个,那都杀了也没用。这两名人大代表的发言,反映我国当前反腐败制度所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是否应该保留贪污犯死刑的问题,如今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西方学者的研究早已证明,死刑对于惩罚犯罪分子并没有多少威慑力。保留死刑的国家,贪污犯罪并没有减少,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贪污犯罪也没有增加。所以,是否保留死刑,与反腐败有关系,但并没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许多国家在惩治贪污犯罪的时候,制定了“零容忍”规则~~~不管贪污数额是大还是小,统统都以犯罪论处,因此,这些国家没有所谓“起刑点”的问题,也没有以罚代刑的现象。
笔者倒是以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观点更值得人们关注。当前我国反腐败的形势之所以空前严峻,根本原因就在于查出率不高。许多犯罪分子之所以被绳之以法,不是因为他们手段拙劣,而是因为运气不好。现在部分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收入与其日常支出不成比例,存在严重的腐败嫌疑,可是,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打击贪污腐败时挂一漏万,就导致很多人逍遥法外。更令人感到郁闷的是,查出的贪污腐败案件,也未必都能够得到及时处理,许多领导干部就地免职之后,到异地做官,甚至不断升迁。正是这种特殊现象,导致公众对于我国的反腐败制度感到失望。
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反腐败问题研究的学者,笔者认为制度的设计固然重要,但是,制度的执行更为重要。当前中国反腐败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没有法律制度,而是存在选择性执法。若不改变这种情况,即使将提起公诉的贪官污吏统统枪毙,也未必能够提高执政者的公信力。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如果不尽快提高腐败案件的查处率,那么腐败的风险越大,贪污的数额也可能会越大。
要想从根本上建立有效的反腐机制,吐故纳新,必须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落实宪法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让公众通过民主的方式,督促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腐倡廉。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