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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北方网)
已于去年实施的《河南省消防条例》也作出同样的规定。可以说,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是以人为本,显示出一种法律的关怀和人性关怀,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以及对于人的生命的尊重。
但这样的规定,似乎和我们在学校中所受到的教育相反。老师告诉我们,要见义勇为,要挺身而出。这不是矛盾吗?
并不矛盾。“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并不是说在对青少年教育中,就不要见义勇为的精神了;更不等于说,他们今后在遇到别人有危难时,可以心安理得地冷眼旁观,无动于衷。立法的侧重点在“组织”两字,也就是说,不能人为地拿未成年人的生命去冒险,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而教育未成年人要从小有道德感、责任感、是非感,仍然是重要的和必须的。
通过立法,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教育,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勇于奉献的正义感,让他们成长为合格的公民与大写的“人”,是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二者有机统一,而非对立。(文/任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