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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官员有罪推定,不是颠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要普及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识,让政府官员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克尽职守,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
□乔新生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互联网络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凡是涉及政府官员或者与政府官员有关的案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公众参与讨论这些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对官员实行有罪推定。这一方面是因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进行了强烈的暗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公众的脑海深处,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势,那就是政府官员靠不住。《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认为应当驱散“腐败猜想”。事实上,公众的猜想不仅是正常的,而且往往是正确的。
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不是侵犯政府官员的人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政府官员掌握公权力,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要求政府官员及时全面回答公众的质疑,不仅可以充分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可以保证整个社会安全运转。可以设想,如果对政府官员实行无罪推定,只有当司法机关发现政府官员腐败证据材料,并且依法审理之后,才向公众公布判决结果,那么,公众自然会根据小道消息作出猜测。正因为如此,各国法律都明确规定,政府官员有义务及时说明事实的真相,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不得以无罪推定为借口,拒绝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不是侵犯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恰恰相反,是为了督促政府官员及时打开大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只有让政府官员随时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防止他们走极端,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葬送自己的政治前途。部分政府官员对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缺乏了解,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侵犯政府官员个人隐私的制度。其实不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保护公务员的阳光制度,其核心价值就在于提醒公务员防微杜渐,及时地通过财产申报,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约束自己的公务行为和非公务行为。许多政府官员之所以锒铛入狱,就是因为他们在人情往来的过程中,忘记了法律的底线,在收受他人贿赂的时候,不自觉地陷入到法律的泥潭。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就是要随时提醒公务员注意自己行为的界限,以法律为手段拒绝非法交易活动,抵挡糖衣炮弹。可以设想,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公务员收受亲朋好友礼品时,一定会仔细掂量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收受礼品没有及时申报,那么,不仅会扭曲正常的人际关系,而且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非但不会侵犯公务员的隐私权,反而为公务员处理人际关系筑起了一道法律上的防火墙,从而使公务员受到无微不至地呵护。
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不是损害政府官员的形象,而是为了提高政府官员的公信力。政府官员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他们在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政府官员直面相对,不仅可以达到释疑解惑的目的,而且可以拉近政府官员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增加政府官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社会关系纷繁复杂,面对公众的误解,政府官员及时出面澄清,非但不会损害政府官员的形象,反而会众志成城,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克服困难的合力。
当然,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不是散布虚假消息,让政府官员疲于奔命,不断地澄清事实真相;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也不是过分渲染政府官员的私生活,把腐败案件变成公众娱乐性的案件。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要求政府官员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全面回答公众普遍感兴趣的问题。
我国和其他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一样,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不是对政府官员实行有罪推定,而是要求政府官员面对巨额财产必须说明来源。如果巨额财产没有合法的来源,那么,在一些国家直接以贪污罪论处。对政府官员有罪推定是一种监督的思维定势,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和社会心理迫使政府官员诚惶诚恐,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如果因为害怕有罪推定,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借口实行有罪推定而对公众打击报复,以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就是典型的公权滥用行为。
对政府官员有罪推定,不是颠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要普及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识,让政府官员有一种紧迫感和危机感,随时注意自己的言行,坚持主权在民的原则,克尽职守,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