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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公室主任任高民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自治区政府将从今年3月开始到9月底对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职权进行细化、量化,减少和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已经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并已实施了6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又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减少“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等滥用裁量权现象。
2119条处罚标准从皮筋变钢尺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导致议价执法、人情执法、以罚代管、滥施处罚等违法裁量、滥用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2006年起,宁夏开始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首当其冲的是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对集中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针对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现象,宁夏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法制办在审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细化、量化了针对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直接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自治区34个行政执法部门对执行的52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进行了梳理,细化、量化了2119条处罚标准,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裁量基准要敞开大门
任高民告诉记者,为了避免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时,借机搞“部门利益法制化”,自治区政府又出台了《办法》。
《办法》规定:自治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为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提供依据。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媒体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听取基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裁量基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行政执法部门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对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记者从宁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目前,宁夏民政、科技、粮食、质监、统计、物价等34个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对审查修改后的自由裁量标准均已公示后执行。像《宁夏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原有规定为“违反本条例有涂改、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可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经有关部门细化后,处罚行为规定为7种,每一种处罚行为都规定得很具体。
滥用裁量权将被追责
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进行投诉,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驾驶员顾师傅成了《办法》出台后第一位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人。去年9月,顾师傅在银川市兴庆区一繁华路段停车,人在车内,交警不是劝其驶离,而是直接拍照并予以处罚。虽如数交纳了罚款,但顾师傅对交警执法水平心存质疑。今年3月他向银川市交警部门投诉。
银川交警分局不仅及时进行了调查,而且在一周内当面给顾师傅作了回复,并邀请了部分媒体现场监督。交警分局回复: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停放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没有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后,令其驶离;如果影响了通行,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从顾师傅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能够证实顾师傅违停以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处罚有法可依。交警的答复和解释让顾师傅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