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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2011年3月,天津市检察院制定了《侦查监督案件个案评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捕后撤案、不起诉和判无罪案件的监督。此《办法》实施一年来,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该《办法》评查案件的主要范围是: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出现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及判决无罪情形的案件,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已做出有罪判决的案件;出现当事人非正常上访或者矛盾激化等情形的案件;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并采取办案单位自查与市检察院评查小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检察院评查小组做出评查结论。
评查程序是:对于审查逮捕案件,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每月25日前向本院公诉部门查询是否出现捕后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案件。如果有此类案件,侦监部门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自查,并在一周内将案件自查表及侦查机关的撤案通知书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或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一并报市检察院侦监处。市检察院侦监处在收到下级院报送的材料后,每季度组成评查小组,对涉及案件在调取审查逮捕及公诉案卷后,进行个案评查。评查后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办案单位,同时每半年向全市通报一次评查情况。对于出现当事人非正常上访或者矛盾激化等情形的案件以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经市院主管检察长批准,适时进行个案评查。为保证评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及权威性,评查小组由天津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才组成,在每次评查前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市检察院评查小组做出的评查结果作为被评查案件质量的评价依据,同时作为个人执法档案及区县院案件考核的依据。
2011年,市检察院评查小组按照个案评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先后四次对2011年出现的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件进行了逐案调卷评查。从评查的结果看,2011年全市检察机关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件呈下降趋势,没有出现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案、不起诉或者被判决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即没发生错捕案件。(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朱建军 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