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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万东报道“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条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于3%。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开发建设单位需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确认协议书》。 ”近日,葫芦岛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上规定将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提供有效保障。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葫芦岛市制定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列入其中。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和房源筹集进行了明确。其中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结余资金,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社会捐赠的资金、经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将被纳入葫芦岛市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改造、购买和租赁等,不得挪作他用。
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配建条件,配建的比例不得低于3%。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价格收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管理。
葫芦岛市还要求新建、配建、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住房按照经济、环保、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 《办法》还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及审批程序、配租和租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