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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在禁烟区域内不进行劝阻禁烟的单位最高罚款5000元,个人不听禁烟劝阻的最高罚款200元。《条例》自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
13类场所今后将禁烟
今后,本市主要在13类场所禁烟,包括: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除以上之外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学校医院等场所不得售烟
《条例》规定,本市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和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烟草制品。在禁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禁烟场所有权劝阻吸烟者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禁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控制吸烟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禁烟单位“不作为”罚老板
凡是有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在禁烟区域不设置醒目标志;在禁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烟场所、区域内的吸烟者不予以劝阻等情况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个人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凡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