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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起利用邮寄方式购买并贩卖毒品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性,31岁,)现住本市塘沽区,无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5月减刑后提前释放。
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2年2月初的一天,向其在广州的舅舅孙某(另案处理)打电话,欲购买毒品,然后在天津贩卖。二人商定孙某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500克冰毒,并以孙某给刘某邮寄音箱器材的名义,将毒品置于音箱内,从广州用邮寄方式送达。于是,刘某在2012年2月7日通过工商银行给孙某的账户汇去人民币15万元整。两天后,孙某给刘某打电话说冰毒藏在音响里,已经通过物流公司发过来了,并告诉刘某寄来的是1000克冰毒,多出的500克让刘某帮他卖出去,卖出去后的钱再给孙某汇过去。
2012年2月14日晚20时许,刘某驾驶汽车到天津市西青区某物流公司领取孙某从广州邮递过来的货物(音响,即冰毒)。其在物流公司领取货物后,被严阵以待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邮寄包裹中的音箱内搜出白色晶体20袋,每袋重约50克,总重960余克;并从其身上、汽车内及住处搜出白色晶体与有色药片状物品共重102.207克。经鉴定,上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即冰毒。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同时其减刑释放后,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此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名词解释:
1、冰毒简述:冰毒,即兴奋剂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Ice)。由于它的毒性剧烈,人们便称之为“冰毒”。过量或长期使用冰毒可导致急性中毒。严重者出现精神混乱、性欲亢进、焦虑、烦躁、幻觉状态,并可造成惊阙、昏迷甚至死亡。2、关于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通讯员何伟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