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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在《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中,针对控烟的监督执法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例,市、区县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保单位;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区域;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负责控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把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向社会公开。(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