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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驾驶装有热带鱼的汽车与一辆沃尔沃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这名司机与对方签署了私了协议。后来,沃尔沃数万元的维修费让该男子大吃一惊,他又找到交管部门,但由于未勘查现场,且事发路口无监控装置,致交管部门无法分析事故责任。日前,沃尔沃车主状告该司机,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事发当日凌晨2时,胡某驾驶五菱之光小客车,拉着10余箱热带鱼,在北辰区与男子陈某驾驶的沃尔沃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胡某立即拨打电话报警。但报警后,胡某在很短的时间里和陈某达成“私了”的意向。因此,当交警与胡某再次进行联系,准备前往现场时,胡某告诉交警不用到现场了,因为他和陈某已经私了啦,民警未到事故现场勘查。
事后,胡某为陈某写了一个字据,言明:“胡某驾驶小客车撞到陈某汽车的左后部,胡某全责。因为晚上没带钱,白天到4S店定价。”当天上午,胡某和陈某一起来到沃尔沃4S维修店。但是,胡某不接受维修价格。然后,胡某又来到交管部门要求处理该事故,但双方在事发后已私了,并写了书面协议,所以民警未勘查事故现场,且事故路口无电子监控装置,无法分析事故责任,因此交管部门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数日后,陈某自己将车交给了另一家汽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近一个月后,汽车修复完毕,胡某共支付维修费3.8万元。由于胡某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陈某将其告上法庭。
陈某在庭审中表示,胡某已经自愿为其出具了书面字据,胡某应承担其3.8万元维修费。胡某表示,当时其车中装有热带鱼,他担心鱼被冻死,所以没仔细看陈某一方写的字据,就在上面签字了。由于陈某的汽车已经修复,法院和交管部门也无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胡某为陈某签署字据,自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陈某因本案事故所产生的合理损失,胡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陈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因在胡某签署的字据中已经明确到4S店定价。经咨询,法院得知,陈某的主张属于4S店维修所需费用的合理范畴,所以法院予以认定。
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学武表示,一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急于解决问题。有的人在对损失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与对方签署协议。还有一些受伤者,在自己伤情尚不清楚的情况下,也签署了私了协议。这些行为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患”。徐学武建议市民,如果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一定要先报警,让交警勘查现场,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时,如果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可以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涉案人物均为化名)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