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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以来,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被留在社区,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市司法局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切实主动承担起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确保了矫正工作依法实施、扎实开展和全面推进。
记者从司法局获悉,《办法》将司法行政机关明确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更多的职责。市司法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员,结合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研究、解读,制定了《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充分发挥《办法》赋予的全新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市司法局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用好用足现有司法专项编制,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或长期空闲司法专项编制等情形。对于司法专项编制在一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使用的,市司法局将协调市编办将专项编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对工作开展较好、专项编制已经占满但仍感觉工作紧张的司法所,有条件的区县司法局应尽快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加以解决。要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强化检查考核,对不合格人员采取离岗培训或协调区县组织人事部门调离等坚决措施,积极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此外,各区县司法局要大力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思想认知和业务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熟悉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熟练掌握工作的相关程序、制度、方法,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增强工作实效性。要经常开展符合基层特点、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自学,深刻研读《办法》的各项条款规定,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还要加强硬件建设,切实做到“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物往基层用、钱往基层花”,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解决好司法所办公用房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备必要的相对独立空间,同时,市局积极筹措资金,为各区县司法所提供相应的执法装备。
司法局要求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信息动态管理平台的研发建设工作,6月份建成社区矫正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与监狱、看守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全域全员全覆盖。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移动信息管理和“棋格式”管控教育,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脱管、不失控。
据了解,各区县司法局还将切实做好与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加强协商,及时处理并有效解决工作交接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顺利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坚决防止脱漏管的发生。指导广大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并广泛动员村(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以及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在内的社会力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与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提高矫正质量,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各区县司法局将积极响应市局关于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与支持的同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进行研究谋划,对照《办法》与《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限定工作时限,确保了组织、人员落实到位,责任到位,信息反馈到位,物质保障到位,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记者赵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