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茂名讯(记者关家玉通讯员邹辉球)以李志康为首的重大涉恶团伙案日前在茂名中院终审判决,茂名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化州法院对李×康等7名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康等7名被告有期徒刑6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
据茂名中院指控称,以李×康为首的一伙无业青年纠集在一起,盘踞在化州市区、城郊等地,为垄断经营市场,对竞争对手频频实施打、砸、抢等犯罪行为,企图通过暴力迫使对方知难而退。在不到一年半时间内,就疯狂作案9起。综合7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一审法院作出了6年到2年不等的刑罚判决。
被告人郭×劲、郭×鑫、李×参、李×康、何×波不服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