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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秋实)8年前,通州区永乐店镇政府将一块79亩的土地出让给一家公司经营,如今又以自己当初是越权处置为由,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收回土地。前天,此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公司当庭提出反诉。
2003年通州区政府进行招商引资,经通州区招商局推荐,北京馥华佳城纸业有限公司到通州区永乐店镇投资办厂。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称,2003年8月20日,该公司和镇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镇政府将永乐店镇工业区路以南的共79亩土地出让给该公司,期限50年,共计422万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付了土地总款的保证金40万元,镇政府也将这块土地交付使用。此后,该公司在土地上建设了3800平方米的厂房和设施,并购置安装了设备,正式生产了8年。但由于镇政府未能办下来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一直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却被镇政府告了。
永乐店镇政府的代理人则说,他们与纸业公司签订协议后,该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已在协议出让土地上建设部分厂房与设施。同时因为协议内容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土地使用程序的规定,虽经镇政府努力也未获得批准,并被告知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另外,协议涉及土地属永乐店镇大羊村、孔庄村等几个村集体所有,镇政府当时属于“越权处置”。现在政府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该公司向镇政府返还占用土地。
法庭上,纸业公司代理人表示,他们建设部分厂房与设施完全是经过镇政府同意和支持的,当时镇里为了招商,承诺他们“先上车,后买票”,即先建厂房与设施,后由镇里帮助补办建设厂房与设施的手续。而且大羊村、孔庄村等几个村均属永乐店镇所管辖,镇政府既然将几个村集体的土地协议交给公司使用,就说明几个村已经集体同意,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从内容和程序上都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公司当庭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用地协议有效,镇政府应承担未给他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合同违约责任,并依法驳回镇政府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