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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来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持续低迷,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业绩,加大了推销、促销的力度,但同时也涌现出了一些问题,导致消费纠纷频频发生。读者王女士购房时被诱导缴纳8000元“认筹金”,之后决定不购买索要“认筹金”遭拒。日前,东丽消协启动与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解决了这起典型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追回了8000元“认筹金”。
2011年11月19日下午15时,准备为儿子买房的王女士夫妇到东丽区某地产公司看房。售楼员接待非常热情,一边陪同看房一边详细向他们宣传所售房屋的朝向、采光、房型、位置等,使王女士越看越感兴趣。售楼员见王女士有购买的意向,对他们说该公司现有“老带新”活动,只要由已购房的业主推荐就可享受20000元优惠。如果王女士订购,售楼员可以提供老业主的电话,证明王女士是老业主“带来的”。还介绍了该公司的降价优惠活动截止到当日,如果当日订房,可以享受每平方米9600元的优惠价格。面对诱人的优惠活动,王女士夫妇有些心动,但又考虑到房子地点离儿子单位较远,因此有些拿不定主意。售楼员建议他们可以先交纳一些“认筹金”,即可以享受当日价格优惠,如果不购买,再退钱也不迟。此时已是晚上21点,售楼员已延迟下班5个小时,王女士夫妇碍于情面交纳了8000元“认筹金”后离开。当晚在与家人商量后决定不购买该商品房。转天一早,王女士夫妇前往这家地产公司告知不购买房子的决定,并要求办理退还“认筹金”8000元手续,但遭到拒绝。售楼员与销售经理均表示“认筹金”相当于定金,顾客违约不退还定金。经过两个多月的交涉无果。迫于无奈,王女士于今年2月份投诉到东丽消协。
东丽消协受理投诉后,积极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投诉方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认为,其一,开发商收取“认筹金”,当时口头承诺如果不买可以退还,但却又反悔声称收取的是定金不兑现承诺,存在主观故意误导消费者行为,依据《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二,开发商收取“认筹金”,只开具了一张收据,收款凭证上写的是“认筹金8000元”,并没有书面的协议或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上认可的定金性质,“认筹金”只是消费者购房的一种意向,是一种商业概念,目前在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女士交纳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协的观点有理有据,但开发商还是不配合解决,于是东丽消协启动与东丽法院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联合调解,鉴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消协和法院观点一致、于法可依的情况,最终开发商妥协,一次性退还了消费者王女士“认筹金”8000元。
市消费维权专业顾问团的律师指出,从法律关系上说,认筹金、订金、诚意金等是为了证明消费者的意向、诚意,事后消费者不想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退回,如果成交,则可以折抵购商品价款。而定金,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是一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双刃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交纳各类诸如诚意金、订金、定金时,一定要谨慎,并视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梁素梅通讯员孟维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