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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算是完了, 我拿什么赔呀!!! 你撞谁不行啊, 这车你也敢撞!!!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分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新闻背景
2012年1月30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一辆本田雅阁轻微剐蹭身价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本田雅阁驾驶人负全责,需赔偿劳斯莱斯轿车维修费用35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上限赔付16.2万元后,雅阁车主还需承担18.8万元的赔偿费用,相当于一部雅阁车的价值。
2月14日在南京机场附近,一辆东南菱悦撞坏了价值1200万元的限量版劳斯莱斯幻影,东南菱悦驾驶人负全责。经估算,劳斯莱斯的维修费用约在80万元到110万元之间,而东南菱悦的第三方责任险赔偿限额只有30万元,东南菱悦车主需要赔偿劳斯莱斯车主50万元以上。
“平民撞豪车”事件频发,“一撞回到解放前”,甚至倾家荡产,民众直呼“伤不起”!那么,撞豪车会给撞车人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又会引发什么法律问题?国外对“撞豪车”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我国又该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此类问题呢?
撞豪车引发
法律责任和社会问题
记者:近年来,随着劳斯莱斯等豪车的不断增多,“平民撞豪车”事件频发,平民车主“一撞返贫”。那么,撞豪车会给撞车人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又会给其他人造成什么不良社会影响呢?
律师李红:如果撞车人撞豪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有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从民事责任方面来讲,根据“损失填补”基本民事法律原则,撞车人应依据对交通事故所负的责任比例和双方实际损失情况,对豪车车主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撞车人无能力赔付数额达到一定的限度,撞车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撞车人在撞豪车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无能力赔付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时,撞车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如果撞车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则会给他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认为这会造成路权的不平等。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分贵贱,路权应该不分高低,一律平等。由于担心撞上豪车会承担上述法律责任,许多车主不得不努力避让,客观上形成了豪车的道路特权,造成了事实上路权的不平等,扭曲了道路通行原则。
国外对豪车
事故的规定和处理
记者:我们知道,中国的汽车产业晚于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中国也是在近几年才成为豪车消费国之一,那么国外对于这种豪车高赔偿问题又是如何解决的呢?
律师邵国永:在美国,自1970年起,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开始在各州推行。所谓“无过错”制度,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谁撞了谁(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车祸双方都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不需要赔付对方。所以,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即便追尾了豪车,对方的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赔付。
在美国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汽车险种,名为“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这个险种的意思是:若肇事者没有买保险,或是保险额不足,甚至是肇事逃逸的话,这项保险就可以赔付投保者所受到的各类损失。即是说,如果投保额较低的肇事者撞了豪车,导致其保费不足以支付豪车的维修费用,豪车的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合同付一笔赔偿金,大大减少甚至免除了肇事者个人所需支付的金额。
在加拿大,车险是强制性投保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条件赔付”和“无条件维修”是“铁律”。也就是说,“交强险”的“强制”,一方面是强制投保人必须先投保再上路,否则即算违章。另一方面则强制保险公司必须全额理赔,而不受交通责任比例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双强制”使得每一辆在街头行驶的汽车都是“全险车”,一旦发生事故,不论责任归谁,都不至于无人“埋单”。
对我国处理
豪车事故的建议
记者:通过对比中外车辆保险制度的差异,结合中国的国情,您认为我国该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解决此类问题呢?
律师张克:借鉴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豪车事故的规定和处理机制。
1.通过制度设计让豪车车主承担更多的义务。诚如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庆洪所言,之所以应对豪车作出限制,是因为豪车开到了公路这种公共空间,会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关联。而现实中,豪车就像是一枚“炸弹”,随时都可能让其他车主不堪重负;与豪车剐蹭或碰撞就会造成巨额赔付甚至倾家荡产,这是任何一个驾车者都不可能预料或想象的,也不是其所应当承担的风险,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因此,对于超出普通人的正常认知水平和赔付能力的那部分风险,其主要责任就应该由豪车车主来负担。
2.限定撞车人的责任范围和豪车一方的最高获赔金额。如果是单纯的财产损失,法律只应当规定撞车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追究撞车人的刑事责任,除非撞车人存在故意的情形。
与此相对应,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撞车人无能力赔付金额达30万元就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将豪车一方的最高获赔金额限制在30万元以下,以免出现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情形。
3.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通过不断完善保险险种、保险费率、设立专项保险基金、探讨建立保险公司的强制理赔责任等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