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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詹思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自治区增补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4月5日,我区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管理职责,规范村卫生室的药械使用。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药械使用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招办)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械使用乡村一体化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药械品种的计划、申购、储存、使用进行管理和指导,村卫生室按照规定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械品种,必须经过自治区公开招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不到的,根据政策规定采取限价备案采购等方式采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械品种向辖区中标配送企业申购,禁止从非统一配送渠道购进。
按照《办法》规定,村卫生室应及时向卫生院上报药械申购计划,乡镇卫生院收集汇总本乡镇各村申购计划,再将申购计划传递至统一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要针对本医院及辖区村卫生室用药特点,申购仓储足量的急救药品。对辖区村卫生室急需的急救药品,要及时进行调剂和补充。
村卫生室的药械款自货到之日起30日内,上缴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统一向配送企业支付。已经实行集中支付及“收支两条线”的县(区、市),乡镇卫生院将药械款统一上缴指定账户。村卫生室核销收取的药品现金,按照规定及时上缴。
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购的药械品种,在接到乡镇卫生院的申购计划后,普通药品24小时配送到位,急救药品2小时配送到位。
村卫生室申购的药械品种由乡镇卫生院转送达,乡镇卫生院原则上在48小时内将村卫生室申购的药械品种转送到位,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配送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