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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执行法官办案这么有耐心,我服啦,我愿意协助履行。”3月26日,被执行人刘永如是说。
原来这是一起合伙经营纠纷案。2005年5月,原告张明和被告刘永自愿协商合伙共同经营洁霉素烘干生意,并共同投资购买烘干机一台,机器安装在被告刘永家的院子里并试机。在准备投产时,双方发生纠纷,导致烘干机设备闲置在被告家中而无法生产。2006年8月,原、被告双方进行投资结算后,算清原告张明共投资59742元,被告刘永共投资51776元。合伙经营出现纠纷后,原告张明将被告刘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其投资款。
2007年8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烘干机设备交付给原告张明,原告支付被告投资款5177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永仍未履行,于是原告张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村街坊,冤家宜解不宜结,争取调和双方矛盾和解结案。就在执行法官准备给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时,发现被执行人刘永一家连夜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此案假如强制执行,就要将被执行人家的房屋全部拆除,才能将执行的设备全部搬出,而这样执行势必会引发新的矛盾,案件被迫停止执行。
3月26日,该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电话说被执行人刘永已经回家了,执行人员随即来到了被执行人家中,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尽力促其和解执结。在执行进程中,执行法官重新详细制订了该案的执行方案,将执行的重心放在与被执行人刘永的真诚沟通上,促使其自愿履行给付义务。在案件调解现场,申请人张明要求被执行人刘永归还合伙经营的所有设备,而被执行人坚持将合伙经营的设备平均分配,双方意见过于悬殊,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分别做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营造和谐执行的氛围,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通过近5个小时耐心沟通后,被执行人刘永终被法官的真诚和耐心所打动,并表示愿意当即履行,一起拖了五年之久的合伙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