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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必备的职业素养,我的理解是:足够的耐心、良好的性格以及适当的脾气。
足够的耐心
没有耐心的法官的特点是:烦躁易怒、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态度粗鲁。有些法官认为,应当严格就本案有关的事实予以审理,任何多余的表述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他们会常常打断当事人对无关事实的陈述造成当事人的不满。法官制止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有时甚至成为其在诉讼中的心理障碍,他们会想:法官为什么不让我把话说完呢?而旁听的人会认为,法官是在用这样的方式帮助另一方。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每天面对的就是家长里短的事,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面对的基本上是文化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欠缺的最普通的老百姓,这起官司很可能是他人生当中的第一次,也可能是唯一的一次,他们希望自己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当然,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可能被驳回。但是,只要你在他茫然无助时,能够给他一点点帮助,耐心倾听他的唠叨,他就会在唠唠叨叨中理解法官的心意,也会接受法官善意的劝导。
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曾审过一件案子,一位老作家因为稿酬问题将出版社诉到法院。庭审中,老作家情绪激动,一遍又一遍地重复陈述,将旁听席上的人送进梦乡。宋鱼水则一直神情专注地听着,不时轻轻点头。一直到中午12点多,等老作家的情绪缓和下来,宋鱼水才向他讲解出版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之处。老作家一言不发,半晌,突然站起来说:“法官,这事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我讲话的人,你对我尊重,我信任你。我尊重法庭的意见。”也许,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毫无疑问,耐心,是法官的良好品质之一,也是纠纷得以化解的关键。
良好的性格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凸显,笔者所在的邳州法院的法官,每天要开四、五个庭,马不停蹄地接待、开庭、调解、宣判,像个陀螺一样转个不停。因此,当前的司法环境需要法官应当有良好的性格,当事人在与法官交往时,特别注意观察法官的性格,希望法官能够尽快地作出司法判断,并给予其最有利、最满意的结果。陈述案情时,总是想把所有的事实、感受等全部诉说。这是对法官信任和希望能够尽快获得正确司法判断的心理表现。法官应当理解当事人的这种心理,耐心听取当事人倾诉。这样,既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又能全面了解案情。如果当事人面对的是一个性格急躁的法官,加上工作忙、时间紧等原因,就会流露出不耐烦的眼神。孰不知,一个不耐烦的眼神也许会失去当事人对你的信任。
另外,性格急躁的人,办事常常缺乏耐心,对案情的分析不容易做到深思熟虑。为了公平正义、为了和谐司法,法官应当进行个人性格的修养,养成稳重、踏实、热诚、有涵养的良好性格。
适当的脾气
心理学研究表明:愤怒会降低智慧,人愤怒的那一个瞬间智商是零,过一分钟后恢复正常。人的优雅关键在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我们时常被情绪所控制而自己却浑然不觉,但完全杜绝冲动也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也具有普通人的喜怒哀乐,所以我们不能强迫一个法官在诉讼中一点表情也没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并不熟悉法律诉讼程序,因为经济原因也有相当多的人不会委托律师来代为诉讼。在对程序不了解的情况下,他们与法官产生对抗在所难免,这也会导致法官情绪不佳。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发脾气是值得赞扬的。但你必须做到,在适当的场合,向正确的对象,在合适的时刻,使用恰当的方式,因为公正的理由而发脾气。”这位哲学家其实就是在告诫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不要让一时冲动,成了情绪的奴隶。因此,法官应当具有适当的脾气,具体是指法官对于在诉讼中妨碍诉讼的当事人,法官要予以严厉批评和训诫,必要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对诉讼秩序的破坏和干扰。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司法作风·法官素养观察与思考”栏目刊登6期以来,收到来稿近80篇,在此,编辑部对广大作者的热情参与深表感谢。为进一步加强栏目建设,建议“观察与思考”文章针对法官庭审的外在行为表现,而非法官技能、精神境界方面的内容来阐述。换句话说,“司法作风·法官素养观察与思考”栏目关注的是“看得见的公正”。文章可长可短,可采取列项式,也可采取叙述式,来稿可参考3月2日本报第六版表格中所列内容。期待着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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