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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公司破产前与员工签订的协议有效员工索取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事件回顾
原野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公司,今年1月3日,该公司突然宣告破产。1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此破产案。
公司宣告破产前,公司尚有员工100多人。原野公司称,公司所有工人工资已发放完毕,所有的员工也都与公司签订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2月21日,对合同协议书不满的62名前员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原野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索赔金额从一千多元到三万多元不等,系列案总标的820605元。
本报讯(记者钟达文通讯员黄彩华)今年1月,拥有驰名商标“异乡人”等品牌的东莞原野服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2月,该公司62名前员工状告原野公司,认为公司破产前与其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不合理,索赔经济补偿金82万多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证据显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62名前员工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对本系列案开庭审理,双方就涉案合同协议书是否有效展开激辩。
由于原野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原野公司一方由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代理出庭。原野公司认为,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公司在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与员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再说,从时间和内容来说,协议是在劳动关系必然结束的时候签订,而且对以往一切问题做出一次性了结,不存在对双方以后履行劳动关系的普遍性安排。协议应适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依据协议内容,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员工已明确放弃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工龄补偿在内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吴先生等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包括但不限于工龄补偿金在内的经济补偿,不提起针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合同的仲裁和诉讼,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另外,并无证据显示吴先生等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被告乘人之危情形下与其签订了该协议,亦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存在。故吴先生等人诉请原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先生等62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