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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老年人李女士使用老年乘车卡乘坐公交车,行驶途中看到一男子拉开自己的背包带行窃,遂揪住该男子,并向司机求助,要求司机报警。行窃男子见行窃受阻,将李女士打得血流满面。司机不但对李女士的呼救不予理睬,而且在两站之间停车,将该男子放走。李女士因就医治伤,共发生医疗费1099.8元。李女士将司机供职的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女士自乘坐该公司的公共汽车时起,即与该巴士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李女士虽使用老年乘车卡,但在乘车时人身受到他人侵害,同样有权要求公交公司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医药费1099.8元、误工费483.2元、财产损失200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女士持老年乘车卡免费乘车,公交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乘客的损失?
首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李女士从上车之时起,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有义务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李女士在乘车过程中遭遇伤害,基于司机是职务行为,法律上应认定客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的自身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李女士受的伤害不是“自身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有关李女士免票上车不应担责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司机在知晓自己车上有小偷行窃,不仅未出声制止或采取报警等妥当的处置措施,反而中途停车开门,将该男子放走,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女士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交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打人者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