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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湛江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发出[2101]湛中法执监字执监字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撤销这之前的“拍卖不成交”裁定(详见本报2010年7月10日的报道《“拍卖不成交”裁定引发质疑》)。
新的《执行裁定书》支持了本报的看法称,尽管王秀英竞买成交后,没有依约按时交足竞买款,但“该执行案件中,委托人是雷州法院,拍卖人是广诚拍卖公司,广诚拍卖公司没有向雷州法院提出再次拍卖的请求,雷州法院出没有同意再行拍卖。因此,建材意厂认为竞卖人不按时交付拍卖款应确认为拍卖不成交或者拍卖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方日报记者赵南坚
实习生吴振山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