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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消息广西男子陆某和农某多次在郑州市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安装探头和读卡器,用来复制和窃取取款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根据该信息克隆伪造银行卡并盗取卡上存款。4月6日,陆某和农某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陆某交代,趁银行自动取款机处无人时,用螺丝刀将取款机上自带的读卡器取出来,换成他们带来的读卡器用来复制取款人的银行卡信息,然后再把银行的读卡器套上去,用螺丝刀在输密码的上方安装上探头用来窃取取款人的密码,然后将窃取的密码和账号复制克隆到事先准备好的带有磁条介质的空白卡上,然后再用克隆的银行卡将被害人银行存款取出。据了解,只陆某用克隆的银行卡去银行共取过两次钱,金额达6.8万元。
(钟欣)
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