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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发现别人遗留在ATM机内的储蓄卡后,不仅没有设法将卡还给失主,反而继续操作,将卡内现金取出占为己有,因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日前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刘某将储蓄卡遗留在ATM机内,遂继续操作提取现金,分2次将卡内的7000元现金提取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机关交纳退赔款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赵源泉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