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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状况大致出现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服务和经营范围日趋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主要是企业应急短期借贷,但目前民间借贷的服务范围类似于银行业务,包括吸储、放贷、投资,甚至还参与了房地产投资、商品炒作、土地投标等投机业务。
第二,发展地区不断扩大。以往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规模汹涌,但现在,经济落后地区也开始疯狂放贷,呈现出城市、城镇、农村齐头并进的趋势。
第三,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过去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地下钱庄的资金和社会闲置资金,由于近期民间借贷的高利润效应,使实体经济资金、境外炒作资金、储蓄资金都陆续涌进民间借贷系统。
第四,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化。目前民间借贷主体包括地下钱庄、典当行、拍卖行、中小企业融资公司、中小企业贷款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一些基层银行也变相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之一。
中小企业被迫求助民间借贷,将进一步拉升融资成本,进而放大项目风险,民间违约率也可能会因此上升。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关乎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的适当干预和监管对于引导民间借贷的发展并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是国家应放开民间借贷的限制。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民间借贷双方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就像股市一样,同样都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否定它的合法性。况且中国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文化,甚至还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这种思想观念比硬性的制度更能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对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是加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中要明确民间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要改造民间借贷机构性质为咨询、资信服务机构,引导民间借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降低融资成本。
四是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机构,明确禁止行为的处罚条款和法律责任。建议由各级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建立正式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多层次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并对民间借贷利率范围做出规定。
五是完善民间借贷的准入制度,鼓励信贷市场多层次化发展。降低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村镇银行的门槛,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和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切实满足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真正促使民间资本成为银行体系、资本市场等金融主体外的重要补充。
六是完善信用评价及共享体系。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等级测评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允许民间借贷行为人使用银行征信系统,切实解决在贷款决策中,有关借款人、保证人资信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减少借贷风险。
(郑春笋组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