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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替同事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不想对方拒不偿还欠款,双方对簿公堂。3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判决被告王新科偿还原告张新峰欠款3.4万元及利息1.9万余元。
张新峰与王新科原系登封市某银行职工。1998年2月25日,在时任该行信用卡部负责人张新峰的帮助下,王新科通过自己的信用卡透支现金5万元。1999年1月3日,因王新科未能按时还款,张新峰就好心以王新科的名义,替其偿还了5万元的信用卡透支款。此后,经张新峰连续多次催要,王新科仅偿还了1.5万元。张新峰只好将王新科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原告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郭小生王志宏段花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