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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决定买套门面房,谁知合同没把“费用”约定清楚,导致过户税款费没着落,和房主闹上法庭后,判决该税款由小陈支付。
4年过去,风波仍未平息。房主再次起诉小陈,要求支付过户税款15.1万元,却在庭审中暴露曾虚增发票金额,到头来税费没少交,自己还得“倒贴”15.1万元。
税费可以抵房价
事情得从5年前说起。2007年初,因为生意需要,溧水人小陈开始到处搜罗门面房。
看过县城几家店面后,都不太满意,一筹莫展时认识了小张。
小张在县城有一家门面房,地理位置不错,而且附近人流量较大,将此消息告知小陈后,又带他去实地查看。“房子我很满意。”小陈表示,这间门面房相当不错,确定意向后开始商谈价格。
小张开门见山报价52万元,略微高于小陈的心理预期,“我只能出50万元”,小陈挺无奈,并称这是他出价的极限。双方都不愿就价格问题妥协。
场面一时僵持,小张算了一下,告诉他,在总房款中可以让价15000元,但是有个条件,也就是所有税费都由小陈来交。
折中的建议让两人都较为满意。随后,双方签订购房协议。
签订合同不明确
对于小陈的疑问,小张解释,“费用”也包括税费,因为房子已经购买5年,而且在房管部门的登记类型为住房,所有税费都是按照住房标准上交的,因此不存在交不交两税的问题。
得到房主的解释,小陈松了一口气,并决定买下这个门面房。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他认为该交的应有税费,可是小张却迟迟没有过户,虽然小陈已经多次上门交涉,但仍未得到回应。
“房子不过户,生意都被耽误了!”小陈非常着急,为了尽快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小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
近日,该案在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小陈的指控,小张在庭审时表示,至于为何迟迟没有过户,主要因为小陈没有按照协议的内容交纳房屋过户税费,协议第二项“其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中的“其费用”,应包括房屋过户时应交纳的全部税费。
要求支付15.1万元
法院审理中分析,这个“费用”应是本案焦点,按照费用一词的通常含义来解释,“费用”就应该包括房屋过户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果理解为不包括税费,就完全没有必要对此做特别约定且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屋,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意识到纳税的问题。
从市场的交易习惯来说,既然双方已经意识到过户费用问题,过户的税费就应该由小陈承担。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小张应依法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然而,双方矛盾并未到此结束。就在去年,小张反过来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过户税款15.1万元。言罢,翻出2007年的判决书,指出这笔款项正应该由小陈交纳。
“都几年过去了,怎么事情又被翻出来了?”莫名其妙的小陈发问,这15.1万元是如何无缘无故多出来的?后经调查发现,小张办理完过户手续,因为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就去当地房管所调取资料,取得的发票复印件金额为32.2万元,小陈根据该发票金额交纳了相应税费。
暴露真相反“倒贴”
据了解,他们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成交价格,其实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小张表示,在这之前他也不清楚二手房转让该如何纳税,了解了相关税收政策后,发现在本次交易中小陈少交了税款。
主动向房管所反映后,小张希望讨个说法,并且拿出购房时的发票存根,表明该门面房在2003年购买时成交价为12.2万元。
小张这样一反映,直接将他虚增发票金额的事实公之于众。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小张在出让房屋时,因为小陈调取的发票金额32.2万元与原购房发票金额12.1万元不符,才导致少交税款。
因此,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小张补征税款13.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6万元。悔不当初的小张摇头道:“我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菲菲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