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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天津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促进供热设施建设,本市近日编制完成《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供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记者孔令彬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