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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购物时看到商店内心仪的衣服、鞋子都会忍不住一试,这个时候人们往往都会放松警惕,对随身携带的物品看管不严,这样就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某就是专门趁人试鞋不备时拎走随身包物实施盗窃。
2011年10月5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伙同绰号“大宏”、“园园”的人(另处)窜至合肥市乐普生附近某鞋店,趁杨某坐在凳子上试鞋之机,由“大宏”、“园园”在旁边望风,张某某趁杨某不备将其挎包拎走,后逃离现场。被盗挎包内有现金160元和黑色诺基亚5232型手机一部(价值890元),手机被其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1年12月8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故伎重施,伙同绰号“燕子”的人窜至乐普生附近某鞋店,趁韦某某坐在凳子上试鞋之机,由“燕子”在旁边望风,张某某趁韦某某不备将其挎包拎走,后逃离现场。被盗挎包内有现金500元和信用卡等物,赃款被均分挥霍。2011年12月14日22时许,在乐普生附近,张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反扒巡逻队员抓获将其移交至庐阳刑警一对审查,张某某如实交待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的亲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某某的损失。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