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版权争议
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音乐人的争议,特别是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4月6日,陈小奇、陈洁明、陈珀、方奕、吴颂今等广东音乐人齐聚一堂,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广东音乐人座谈会”,发布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给全国音乐人的公开信,声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应当是《著作权法》首要目标。
在公开信中,广东音乐人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46条、48条、70条条款中,著作权的私权利被“公权力”化,让音乐人呕心沥血的作品轻易转为公共财产,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词、作曲、演唱被边缘化,他们说“N0”。此外,更呼吁音乐人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